大动作的力度与尺度


  • 来源:《英大金融》
  • 时间: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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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行业新闻

    金融安全网监管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一般领域和范围的监管应当交由银行监管部门;与自身业务运营及目标切实相关,但又不在银行监管部门职权以内的部分,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可享有独自监管权。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就不断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但时至今日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其主要原因来自两方面:国有大银行的反对。他们自认为有国家信用做后盾,因此无需再掏一笔保险费;监管部门的阻碍。他们主要担心如果新设的存款保险机构拥有一定的监管权的话,就有可能削弱自身的权利。然而,随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完成并成功上市,至少从理论上讲,国家不再对国有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目前,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问题上有关各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尤其是在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支柱(如银行监管、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上尚存在较大分歧。

    中央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减持国有银行股份来筹集资金,并投入到新建的存款保险机构用作资本金。这既可以解决资金问题,还可以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设置独立存保机构

    应当承认,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存款保险反而有可能会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有可能会激励银行去承担更多的风险从而增大银行倒闭的风险。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要面临一个由谁来负责实施的问题。目前,围绕着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有的主张隶属于中国银监会,有的主张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还有人主张设置独立机构。

    如果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金融安全网的运行机理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首先有助于其多方筹集资金和提高运营效率。

    1971年日本存款保险机构成立时,其资本金分别由大藏省、中央银行和银行业协会各承担三分之一。有鉴于此,中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也应由三方(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共同出资,而不是由央行一家来单独承担。

    目前中国的银行业协会拥有资金十分有限,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然而,中国拥有独特的中央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减持其所持国有银行股份来筹集资金,并投入到新建的存款保险机构用作资本金。这一筹资方案既可以解决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时的启动资金问题,还可以为银行业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履行政府应尽职责。一方面,国家从对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转变成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注资,有助于建立一个普惠所有银行的制度环境,让所有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国有股份的占比,优化银行体系的资本结构和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在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模式下,多方共同出资有利于各方共同承担制度建设成本,分散财务风险。一方面可以防止央行因负担过重而超发货币,影响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威性,稳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其次,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有助于其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间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制衡机制。中国此前已经成立的与存款保险机构性质相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就隶属于证券业监管部门。由于其处于下属地位,因此,要想从证券监管部门获取必要的信息实际上难之又难,所谓的“信息共享”已经成为一纸空谈。至于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明确各自的责任的方法来解决。

    最后,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存款保险机构隶属于中央银行的国家和地区较多,占比为33%,独立设置的为23%;而到2011年,独立设置的存款保险机构的国家和地区大幅增加,其占比大幅增加到了约65%,隶属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16%和1%。在20国集团(G20)中,已有16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11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为独立设置。

    适度监管权最优

   如果存款保险机构能够独立设置,紧接着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当拥有相应的监管权?

    根据国际经验,如果是功能单一的“付款箱型”存款保险机构或基金,一般不需要拥有任何监管权,只需在银行破产时,负责赔付存款人的存款即可。如果是功能齐全的“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就需要具备比较充分的监管权力。而介于二者之间的“成本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则视情况而定。存款保险机构越发达,其拥有的监管权限就越大。

    事实上,存款保险机构拥有适度的监管权,有助于全面、及时和准确地掌握参保银行的经营状况,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和有效运行的前提。一旦参保机构出现问题而破产倒闭,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存款偿付。无论采取哪种处置方式都有可能导致存款保险基金的财务损失,形成问题银行的处置成本。存款保险机构为了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并将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降到最低水平,就会积极主动地对银行进行检查,以避免出现检查宽容。

    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处置破产银行时,需要了解银行破产之后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以设计出最优的退出方式,尽可能降低自身的损失。

    此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适度的监管权有助于及时掌握参保银行的风险状况,动态调整参保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尚不够完善,难以实行精确的风险计量,风险差别费率难以有效反应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保险机构还需要通过适度的检查来查明商业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调查结果显示,全球有34个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比较单一,而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都具有复合功能。在这些大多数的国家中,“成本最小化”的中间型存款保险机构占据了主流;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都在向“风险最小化型”的方向转变,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后,这一趋势更加明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是世界上最早的“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

    至于存款保险机构如果拥有监管权就会造成银行业监管的重复、混乱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可以通过监管权限的合理分工,监管方式的不同组合,以及其他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加以避免。

    金融安全网监管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在信息共享得到必要保障的基础上,一般领域和范围的监管应当交由银行监管部门负责,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对于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难以达到自己所需要的宽度和深度时,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拥有必要的联合检查权;对于属于银行监管部门监管职权范围以内的,但并没有引起银行监管部门足够关注和重视的现象和行为,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拥有建议监管权,而银行监管部门应将是否检查以及检查结果在有效时限内反馈给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对于与自身业务运营以及目标切实相关的领域,但又不在银行监管部门监管职权以内的部分,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享有独自监管权。

    在现有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建立“金融监管政策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三大监管部门作为执行机构,负责落实监管方针政策。

    “金监委”构想

    在维持金融稳定和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如何配置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的功能以及如何加强三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是金融安全网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首先,银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平时的日常监管,在危机爆发前进行风险防范。银行监管部门通过机构和业务准入的监管来减少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倾向;同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评估银行的风险状况和潜在风险,强制风险过高的银行进行整改,力争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其次,央行主要负责市场波动时的流动性救援,属于事中应对。在某些银行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时,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便视情况需要发挥有限作用。央行通过对问题银行的检查和评估,确认银行的救助申请属于合理范围时,便可以通过再贷款等措施及时化解该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恢复其正常运营。

    最后,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危机后问题银行的退出和对存款人的理赔工作,进行妥善的事后处置。对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无法“救活”的商业银行,或者已经资不抵债、央行不愿救助的商业银行,就需要存款保险机构发挥事后处置作用。一方面,依照存款保险合约规定的保险范围和赔付限额,对破产银行的存款人进行理赔;另一方面,对破产银行实行托管、清算,实现有序退出或兼并重组。

    要实现金融安全网维护信用秩序、稳定金融市场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三大目标,需要三大支柱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提高各支柱自身功效的同时,增强整体合力,结成真正的“安全网”。

   首先,在现有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之上建立一个“金融监管政策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并吸收央行、存款保险机构的代表进入“金融监管政策委员会”,以加强监管部门与二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三大监管部门作为执行机构,负责落实“金融监管政策委员会”制订的监管方针政策。

    其次,将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从目前的咨询机构提升为决策机构,以央行为主,同时将监管部门、存款保险机构的代表吸纳进来,以加强央行与二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央行作为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货币政策委员会”做出的货币政策决定。

    最后,成立“存款保险政策委员会”作为存款保险机构的决策机构,以存保机构为主,同时将监管部门和央行的代表吸收进来,以加强存款保险机构与二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存款保险政策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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