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面临的挑战与颠覆


  • 来源:金融时报
  • 时间: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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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热点资讯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二者之间的合作:依托互联网建立支付中介平台,开展与其他资质良好的金融机构、通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公司、企业等的广泛合作;做信用中介平台,为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实现理财等金融产品以电子渠道为主进行销售;做信贷中介平台,从小额做起,推进实现小微企业和个人通过信用积累获得资金支持的渠道,为他们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打造一体化大平台,不断丰富网络金融产品,提供将所有相关业务融为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现在有一个幽灵在中国的上空游荡,那就是互联网金融。”在日前百瑞信托承办的“2014全国金融创新与经济转型博士后学术论坛”上,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在演讲时如此开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已经潜入我们的生活,并对传统金融带来挑战与颠覆。事实上,在这次博士后学术论坛中,多位学者的关注点及学术成果均指向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改变金融生态

    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出现为标志,2013年被认定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已成共识。但在实践中,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以及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进程一直在进行之中。目前比较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互联网金融主要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众筹融资为代表,是金融模式、金融理念、金融运营方法的创新。

    在我国当前的主流金融生态中,以银行、证券、保险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模式,最大的特点有: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金融垄断,非金融部门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缺乏产品创新,广大中小企业和居民很少能得到金融服务;手续繁杂,很不便利。对于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改变,曹凤岐表示:“借助于互联网进行金融运行,是对传统金融的巨大挑战甚至颠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的虚拟网点网络可很大程度替代银行的物理网点网络;二是互联网金融更能突破时空局限,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更灵活地服务更广大的消费者;三是互联网金融还可大幅降低业务成本;四是大数据信息集散处理将大大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与风控效能。”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一枝独秀”主要源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金融压抑”的宏观背景,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监管套利,互联网金融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效率较低、资金配置错位严重的市场环境的必然产物。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所描述的“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传统金融服务的落后和供给不足,实体经济没有被满足的巨大融资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传统金融市场的高度管制,对于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盲区,使互联网金融作为市场新进入者有了存活的机会。这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以旺盛的基本逻辑,根本支撑是制度因素。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与合作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未来将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具有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尽管曹凤岐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金融,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生态,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巨大的转型压力,同时,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平台必须同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才能发展。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陶斐斐说,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出现与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模式,加速了金融业的深化改革,其中余额宝等对接货币基金、电商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等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创新无一不是来自于节省交易费用及诱致性制度变迁。

    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二者之间的合作?曹凤岐建议,依托互联网建立支付中介平台,开展与其他资质良好的金融机构、通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公司、企业等的广泛合作;做信用中介平台,为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实现理财等金融产品以电子渠道为主进行销售;做信贷中介平台,从小额做起,推进实现小微企业和个人通过信用积累获得资金支持的渠道,为他们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打造一体化大平台,不断丰富网络金融产品,提供将所有相关业务融为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实践中,对于如何将互联网思维运用在传统金融领域,各界也在进行探索。比如本次论坛上,就有研究者结合所处领域提出了创新思路。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及衍生品研究工作所副教授高承实表示,在互联网金融大潮推动下,跨界和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下一步的发展趋势。若想占据更多先机,期货交易所在健全现有期货交易功能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深挖市场需求,大力拓展客户类型,瞄准细分市场,同时参考借鉴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互联网金融运营新模式,推出更多类似于银行表外业务的服务和工具,提供更加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服务。

    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待加强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业内有个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应过度监管遏制其发展。但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应及时填补监管缺失,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曹凤岐提出,明确互联网机构的法律定位,允许其在“不越界经营,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开展各种金融服务工作,“底线”则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非法集资。此外,还需完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健全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在分业管理的情况下,属银行、信托业务由银监会来监管,保险业务由保监会监管,属证券业务由证监会监管,对违法违规、虚假披露、对投资者造成损失者严惩不贷。

    还有学者建议,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在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对进出环节把关的基础上,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为主的方式,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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