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增长点


  • 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 时间:2017-12-18
  • 分类:大数据

    当前,我国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网络购物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正在蓬勃发展,作为国家战略的大数据,不仅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着作用,而且逐步成为一种资源,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并与实体经济融合加速,成为培育数字经济的新动能和新增长点。

    全面提速:大数据产业前景可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麦肯锡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数字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2014至2025年间,中国经济增长和生产力提高的五分之一将来源于数字化。从数字化应用和创投体量来看,中国已成为全球领先的数字化大国。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日前表示,2018年,我国大数据产业将全面提速。自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来,大数据开始广泛应用到各行各业,推动我国走向信息经济的高级阶段——数字经济。

    实践证明,数据的收集、整理、储存、运用和交换会催生庞大的产业,大数据可以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和人民生活都产生深刻影响。

    一方面,数字可以赋能实体经济,使得大数据成为工业互联网流动的“血液”,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要继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

    而另一方面,大数据也逐步应用到“互联网+政务”领域,政府可以通过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中山大学日前发布的《移动政务服务报告(2017)——创新与挑战》显示,基于大数据和人脸识别的多维技术能力引入到政务领域,对于提升政务服务体验,改善政务服务效率作用明显。

    金融创新:发挥数据“乘数”效应

    数据是驱动经济增长的核心生产要素,而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本质上也基于大数据技术。真融宝董事长吴雅楠认为,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遵循技术驱动的基本原则。

    在吴雅楠看来,金融天生就是数字经济。金融创新离不开数据。新金融或数字经济,有两个本质的特点,即“互”和“联”。“互”代表了互联互通,金融创新的本质是解决小微和碎片化资金和资产的衔接问题。而“联”就是新思维,金融通过运用数字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加上场景化,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个性化、有效率和透明化的服务。

    通过金融创新,可以深化智能化金融服务,发挥出大数据的“乘数”效应。一方面,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技术的支撑,另一方面,线上行为累积的数据也为大数据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二者互相促进,进而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大数据生态系统。

    目前,金融领域应用大数据技术已较为广泛,我国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的营销、获客、风控等多方面,都通过运用海量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加速金融服务创新。

    实际上,在当前的新金融业态中,普遍存在获客成本高的问题,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用户画像分析,可以分析并预测用户的潜在需求,降低获客成本,扩大客户群体。元宝铺CEO陈瑞贵表示,应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可以有效增加市场透明度,让金融机构能更加精准地服务于目标客户,帮助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提升金融服务体验,同时也能提高金融运行效率,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合规共享:加强大数据治理

    大数据产业正迎来风口,加强大数据合作,是业内的普遍诉求。TalkingData首席执行官崔晓波表示,数据应用的安全合规问题很重要,下一步值得研究的方向是数据如何联通和共享。

    实际上,无论是数据隐私保护,还是加强数据互联互通,本质上还是加强数据治理的问题。但需要认识到,大数据产业在走向深度合作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痛点。

    蚂蚁金服数据技术专家周卫林此前表示,企业数据产权保护、用户隐私保护、多方数据有效融合匹配和数据定价机制等方面,都是大数据合作和治理可能面临的挑战。“用户授权是数据合规使用的基本要求”,有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士告诉记者,金融科技公司应用大数据,应依据业务需要对上传的数据进行脱敏,并系统性、多层次地解决数据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用户隐私暴露问题。

    其中,合规使用数据、保护数据隐私,需要致力于实现大数据法治化。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信息安全都面临着新问题和新挑战。在大数据产业走向深度发展关口之际,完善大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已成为大数据应用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日前公开表示,当前还需要完善完整科学大数据立法,解决现存数据权利的性质、归属以及数据应用中的收集、处理、传播和监管各方面所形成的法治关系,解决数据应用的监管与协调,也要解决数据跨境转移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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