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改革已进入攻坚期


  • 来源:金融时报
  • 作者:郑平
  • 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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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行业新闻 业界动态

    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对正处于改革发展攻坚阶段和转型升级关键时期的保险业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深入学习领会三中全会精神,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险业继续深化改革、突破发展瓶颈的客观需要。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我国保险业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发展起来的,每一次党的三中全会,都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35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使保险业获得“重生”。正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工作着力点和全国人民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大背景下,停办20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得以全面恢复,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给了我国保险业第二次生命。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从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有了越来越肥沃的生存土壤和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息息相关,与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和实施有紧密联系。从保险业发展历史的视角来观察和分析,我们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意义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保险业发展的宏观基础更加坚实。保险业发展是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之上的,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之所以能保持快速健康发展势头,从根本上得益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将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是我国保持新兴经济体发展活力的根本保证。国际经验表明,新兴经济体保险业发展速度一般为经济增速的1.5倍至2倍。改革红利将通过各种渠道传导到保险业,这也是我国保险业未来时期发展的最大红利。

    其次,行业定位更加清晰。三中全会《决定》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同时,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保险业不仅是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业定位在国家战略层面再一次得到确定,对于保险业更好地发挥在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完善保险税收政策,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再次,市场需求更加旺盛。当前,我国保险业在部分业务领域存在发展潜力巨大和现实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从表面上看,原因是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然而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府过多地承担了一些本来应该由企业、个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如,某些国有企业经营者并不真正对企业财产的安全负责任,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积极性自然不高,个别企业关心的不是保险公司能提供多少保障,而是能给多少回扣和好处。更有甚者,有的已经投保财产保险的企业,在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敢向保险公司理赔,原因是宁愿企业自己承担损失,也不愿意让其主管或上级单位知道其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再比如,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环境保护等领域,一旦发生民事责任纠纷,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政府最后买单。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的有效需求被严重抑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政府不再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和个人将成为真正的风险和责任主体。从长远看,这一变化将会大大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险市场呈现一系列阶段性特征——保险业务保持较高增速,但发展方式仍比较粗放;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但竞争力仍亟待提高;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在金融业仍属短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但行业形象仍需改善……这些阶段性特征深刻地说明,保险业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下一步,保险业必须乘着三中全会全面改革的东风,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新的突破。

    第一,产品定价的市场化改革。这一改革的标志是将定价权交给企业,关键在于科学合理的风险定价机制,这也是改革的真正核心和难点所在。如果仅仅把改革理解为监管部门取消人身保险预定利率限制,或者行业协会不再颁布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那就把改革想得太简单了。这只是改革的开始,如果预定收益率3.5%以上的产品不再审批、如果评估利率也放开,可能改革才会遇到真正的考验。对企业来说,如何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是一个现实的考验,以车险为例,投保人性别、职业、年龄、驾驶习惯、车型等因素对费率的影响如何测算、数据如何收集,如果这些基础工作没有准备好,何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从寿险看,面对产品预定利率和现实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差距,如何实现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平衡?对行业和监管部门来说,一旦出现由于个别公司定价不合理造成的市场风险,如何及时应对,避免由个别公司、个别区域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这些可能的困难和风险,既考验者经营者的市场应变能力,也考验着监管者的监管智慧。

    第二,保险经营的市场化改革。这一改革的重点是强化商业运作意识,切实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近年来,监管部门在推动保险业拓宽服务领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大病保险等领域的业务发展,离不开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客观地说,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些做法既符合国情,也符合行业实际。但是,随着改革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保险服务领域将实现完全的商业运作,及时需要政策支持,也应该由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去向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巨灾保险为例,很多人可能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希望寄托在国家给予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上,但是,仅仅有政策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还必须有一个前提和基础,那就是保险业对巨灾风险商业化运营的机制和管理巨灾风险的专业技术。美国作为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尽管美国联邦或州政府在立法、再保险等方面给予巨灾保险发展政策支持,但其运作模式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巨灾风险是影响财产险赔付率的一个重要因素。2001年至2012年,美国财产险公司每年平均的巨灾风险赔款支出达到252亿美元。同时,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利用资本市场转移巨灾风险。2012年,全球新发行巨灾债券59亿美元,巨灾债券累计未到期余额152亿美元。

    第三,退出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在当前保险业发展阶段,无论是解决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问题,还是从根本上遏制非理性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或者是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都涉及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风险大、严重违规、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能不能退出市场。这可能也是监管最大的威慑所在。将不适合生存的公司依法清除出市场,其对市场产生的正面影响可能好于任何一项监管制度的出台。我们都应该记得,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等鼎鼎大名的企业,也不得不黯然告别历史的舞台。即使是欧美一些政府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考虑,对部分“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实施救助,但这些救助也不是免费的午餐,基本上采取市场化运作。美国政府为救助AIG共支付1820亿美元,成为AIG的最大股东。AIG为了偿还美国政府的救助款,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其中包括将友邦保险上市,使友邦与AIG无任何关系,AIG出售友邦股份的现金全部用于向财政部还债。AIG将在日本的业务以150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同时,还被迫以较低的价格卖掉了位于华尔街上那座著名的AIG大厦。最后,AIG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股票价格上涨获利等因素,共偿还美国政府2050亿美元。对我国保险业来说,需要尽快研究完善市场退出的标准、程序、方式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等问题。只有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建立起来,市场机制才有可能真正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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